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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被追逃中的猝死能算工伤吗?
所属栏目:法律实务 资源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2-08-23 21:44:57 点击次数:3815

在追逃中死亡为何不认定为工伤及相关法律探讨?(一)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9-03 2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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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夏天,我市某小区的业主为车位的问题,到物业公司的保安办公室与保安发生争吵,争吵时恰逢朱X(小区的保安)来接班,该业主发现朱X就要追打,朱X在其追打过程中发生猝死。关于业主与保安发生争执的事以及朱X死亡的刑事责任问题不是本文关注的问题。就该案而引法的另外一个法律问题而值得我们大家深思:朱X的死亡,算工伤吗?

在事发后的二月余,物业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向区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对朱X的工伤的认定,区劳动社会保障局以物业公司作为申请人已经过了申请期限为由,要求朱X的家属以个人的名义作为申请人来申请对朱X的工伤认定,朱X其妻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了申请,区劳动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14条(六)之规定认定朱X不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业主物业公司的保安办公室是早晨6:40左右,(当班的保安按照保安之间的惯例,已经做好交班前的准备工作,)业主到后先与当班的保安发生言语冲突,后发生打、砸行为,导致早起的很多小区的人围观,此刻身着保安服的朱X从家里出来(其家住在该小区)向小区门口的保安办公室走来,(因为朱X七点上班),走到办公室的门口,当班的保安发现朱X来了以后就简单的向朱X叙述了原因,朱X拨打了“110”。本案业主发现朱X认为其是保安们的小组长,就转移了攻击的对象,朱X害怕被打而转身就跑,业主追其不放致使其猝死。上述事实均有证据证明。

就本案来说有其特殊性:1、物业保安的工作范围是整个小区而本案的朱X家就在该小区,是不是针对朱X来讲其工作地点的范围就要缩小到办公室内?2、本案朱X的工作时间是早晨7:00,其提前到岗约5分钟的行为是否属于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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