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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关于量刑规范化问题的思考
所属栏目:法律实务 资源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2-10-29 12:12:41 点击次数:3988

关于量刑规范化问题的思考

[内容提要]量刑规范化问题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点。要改革量刑制度,处理好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关系,必须修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范量刑程序和方法,建立量刑辅助系统,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确保量刑公正。

[关键词]量刑制度 量刑改革 队伍建设

量刑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司法活动。对刑事被告人能否正确适用刑罚,直接关系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立法目的和刑罚功能的具体实现。由于量刑活动是一项复杂的司法过程,涉及到量刑标准的统一,量刑根据的裁量,量刑程序的公正,量刑理由的阐明,还涉及到法官素质的高低等因素制约,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量刑失衡现象。因此,中央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了“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目标。在《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再次要求进行量刑程序改革,并从2009年6月1日开始在全国开展规范化量刑试点工作。学术界也对量刑规范化进行了深入研究。现结合司法实践,对量刑规范化问题予以探讨。

一、我国现行量刑制度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刑法总则中规定了各类量刑情节,刑罚分则规定了各类罪名的量刑幅度。我国的刑事法官在对具体案件有罪被告人量刑时基本采取“估堆法”,又称之为经验量刑法或综合估量法,是指法官根据案件基本犯罪事实和各种量刑情节,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一次性估量出宣告刑的方法,而具体的量刑过程则主要是合议庭闭门合议或独任法官决定。这种量刑的方式不够规范,量刑步骤也不够明晰,主要依赖于法官个人的法律修养和实践经验进行,而不同法官的学识、素养、经验、量刑的思维和习惯不同,难免出现部分量刑偏差、量刑失衡和罪罚不相称的现象,进而公众容易对刑事判决的公信度产生怀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理论界和司法界一直在探索科学的量刑方法。如2004年3月,山东淄博某法院开发出一套《规范量刑软件管理系统》,并开始在刑事审判中试用。按照该套系统的要求,法官在量刑时将有关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犯罪情节等信息输入电脑,该系统即可得出一个具体的量刑结果。武汉大学教授赵廷光经过两年的努力,研究一套名为《中国刑法专家系统》的软件。1990年,这套软件通过了由高铭暄等学者组成的专家组的鉴定。1993年,赵廷光又开发了一个能够真正运用于刑事审判的版本,即《实用刑法专家系统》。这套系统在部分法院推广。后来,因为《刑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这个软件便停止推广。但是这些探索都未能取得预期效果。现在的大多法院量刑主要采取“估堆法”量刑。

二 、量刑规范化的目标

何谓“量刑规范化”,理论界没有统一概念。有代表性的表述中,一种表述是,提倡规范化量刑,就是希望量刑活动坚持以合法、合理、公正作为刑罚权运用的考量标准,按照理性的、逻辑的思考方法,对个案被告人作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所判刑罚是否执行的决定1。

还有一种表述是,规范化量刑是对“量刑”即把抽象的法律规则与具体的案情事实相结合并上升到理性具体的过程的规范化,是在尊重量刑实质和遵循量刑规律的前提下,通过设置和适用完备的程序制度,使量刑生产出公正有效及符合量刑目的的量刑判决2。

笔者认为,量刑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其内容应当包括量刑程序和量刑方法。量刑程序是指法官完成量刑的操作途径;量刑方法则是指对具体案件具体被告人的具体刑期的方法。实施量刑规范化的目标,就是为了追求量刑公正,在量刑程序和量刑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和规范。

量刑公正与否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量刑结果公正,二是量刑过程公开3。 而量刑程序在保障量刑公正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正当的量刑程序应当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是要具有公开性。现行的量刑制度存在的最大弊端是不公开不透明,当事人和公众尽管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的刑期作出判断,但是不知道法庭决定的量刑结果是通过何种程序得出的结论。因此,改革量刑程序,必须首先公开量刑程序,与量刑有关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控方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及辩方对量刑的辩护意见,法庭作出量刑结论的理由都应当公开的。二是参与性。改变以往的“重定罪轻量刑”的习惯做法,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都要参与量刑活动中。三是说理性。说明量刑理由既是法官的量刑会的事实,证据,法律和伦理支持的必然要求,也是量刑最终获得控辩双方和社会认同的保证4。因此,判决书注重说理是保证量刑公正的重要环节。

关于量刑方法。现在较多主流的观点是确立量刑基准。所谓量刑基准,就是法官在量刑时,会在确定罪名后根据罪责大小估量出该法定刑范围内的一个基准点,并对该基准点进行调整后,决定最终的宣告刑,该基准点就是量刑基准5。由于我国的刑罚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是粗放型。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定刑幅度过大。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存在各罪分档过粗现象,由此造成法定刑的刑种过多,幅度过大。比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在刑法中比比皆是6。分档过粗,幅度过大,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必然容易引起公众的猜疑。二是有期徒刑的刑期过短。我国有期徒刑的最长刑期只有15年,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造成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之间衔接不紧,落差过大。造成法官对一些案件的量刑选择空间过小。例如,一被告人受贿100万元人民币,如果判处无期徒刑会觉得太重,判处15年有期徒刑会觉得偏轻。所以必须考虑我国刑法现状,综合改革。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目的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自由裁量权,亦称司法自由裁量权(当然,在我国,广义的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主体还包括检察机关),是指法官或者审判组织根据自己的认识、经验、态度、价值观以及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而选择司法行为和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7。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普遍性,也是不可避免的: 第一、是由社会事务、社会存在的复杂多变性决定的。法律用来调整社会关系,但社会关系纷繁复杂,而且日新月异,不断变化,要使固定的法律明确、详尽地规范所有变化的社会关系显然是不可能的。第二、是由人的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决定的。人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不可能对所有的关系都规定得周密、详尽,也不可能对所有的事物都作出无误的调整,因而在客观上不得不留有一些余地,有时候是故意为之,并不是水平问题或失误所致。 第三、是实现个别正义和实质正义所决定的。司法追求的目的是公平、正义,但如果仅仅用一个简单的条文去规范千差万别的社会关系时,表面看来也许公正,但实际上不一定公平,从整个社会来看,可能实现了绝对公平,但对于个案来说不一定公平。例如,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刑,而且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判刑。另一方面,凡是法律对某一种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对这种行为就不能定罪判刑。罪刑法定原则是相对封建社会罪刑擅断而言的。确立这个原则,是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实行这个原则需要做到一是不溯及既往,二是不搞类推,三是对各种犯罪及其处罚必须明确、具体,四是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五是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罪刑法定原则,是立法原则,刑法修订遵循了这个原则,同时也是执法原则。刑法取消类推,明确规定这个原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大进步,对内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外也更能体现我国保护人权的形象。但是,广州发生的许霆案件,使人们发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缺陷。82006年4月21日,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市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在明知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的情况下,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事后携赃款潜逃,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霆案的一审判决结果令天下哗然,引起各界争论和质疑。很多法学家也不得其解,不少法律人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民众更倍感困惑,“九成网友及多数专家一样,认为对许霆处以无期徒刑显属过重。”也许是基于上述原因,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重审时虽仍认定许霆犯盗窃罪(盗窃金融机构),但将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08年5月22日,广东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如果法官就按办案,严格按照法律判案,处理结果不能完全体现公平正义。有的案件必须需要法官巧妙地解释法律,才能真正实现刑罚目的。

当然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也存在危害.表现在:1、可能造成法官滥用权力,使作出的解释和裁判远离法律的精神和目的;2、可能造成对同一类事实作出不同的裁判,出现“同罪而异罚”现象;3、可能成为个别法官消极判案、枉法裁判、破坏法律实施,甚至打击报复的工具。

所以要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提高量刑的公信度,透明度,从而促进量刑公正。

三、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的建议和对策

(一)修改刑法,完善刑罚体系

我国现行的刑法于1997年年修订,此后,又出台了若干司法解释。但是,对于量刑来说,还存在不少问题。作为促进量刑规范化建设,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要修改完善刑罚体系,延长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目前规定的有期徒刑最高为15年,数罪并罚最高为20年。这个刑期设计存在很多弊端,尤其表现在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中。我国刑法对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是:个人受贿(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由于社会发展,物价上涨,当前司法实践中,受贿数额十万元以上的案件较为普遍。按照法律的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都在法律的幅度内。这种法定刑设置的幅度显然过大,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一定程度上使刑法的量刑标准失去了意义。比如,受贿十几万元被判处十二三年有期徒刑,而有的受贿几百万元,甚至几千万元,也只被判处十四五年有期徒刑,单从法律规定看,都在法定刑幅度之内,但却造成了极为强烈的反差,容易引起群众的质疑和批评。因此,有必要修改。个人认为,我国对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为15年,时间较短。主要是从15年到无期徒刑之间落差太大。建议将有期徒刑的最长刑期改为25年,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改为30年。这样,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之间衔接较好,避免落差。这样对一些侵犯人身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可以用较长的有期徒刑来代替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法官在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时,有更多的选择空间,更好的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例如,对一些数额犯,数额巨大的,最高可以判处25年有期徒刑,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的,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贯彻少杀慎杀原则,尽量不用死刑。延长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后,对各类犯罪的量刑幅度作相应调整。

二是细化量刑标准和量刑格。应进一步细化、明确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及相应的量刑格,统一量刑情节的认定,使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适用标准进一步明确。尽量少用不明确的模糊用语,如对何为“情节严重”、“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特关分则中明确具体阐述清晰,这样才能使犯罪构成―主要是客观要件清楚、明了,对罪状的表述能明示的,尽量采取明示的方式,如多用叙明罪状、定义罪状,以利于司实践中操作及公民的理解。

三是立法上对量刑详尽化,根据犯罪不同情节,压缩法定刑幅度。我国幅员辽阔,目前又存在法官业务素质不太高的情况,假如法定刑幅度过宽,过于灵活,对量刑规范化和司法公正是没有益处的。要根据犯罪主体身份,犯罪类别,特别的犯罪手段、方法等,犯罪具体情节。明确规定多种功能量刑情节的适用范围,如明确何时该从轻,何时该减轻等,以利司法操作,从根本上解决这部分案件量刑失衡的问题。我国我国目前共有37种不同类型的量刑幅度,其中有相当多的法定刑量刑幅度超过了5年,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值达5年的有157个罪种295个罪行;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值达7年的有87个罪种192个罪行;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值达8年的有18个罪种39个罪行;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值达10年的有46个罪种59个罪行;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值打12年的有1个罪种2个罪行9。对于上述范围值过大的法定量刑幅度,完全有必要压缩。确定量刑基准,一般量刑幅度以3年为宜。

(二)修改刑事诉讼法,促进量刑程序公开透明,避免“暗箱操作”,增加法院量刑工作的可信度

量刑的主要工作在庭下,由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对量刑表明自己的意见,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对部分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院长认为不必要,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如果提交,则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量刑程序的改革应从增加量刑工作的公开性入手,解决司法机关之间的“量刑平衡”,解决控、辩、审三方之间的“量刑平衡”。最终达到量刑制度的规范化10。检察机关在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后,应当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在提起公诉时按照被告人所犯罪名,危害社会的程度、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对其应当受到的刑事处罚提出的刑罚意见。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不仅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控告犯罪人,而且还要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在法庭上进一步阐述和维护公诉意见,指控、揭露和证实犯罪,驳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无理辩解,协助法庭及时、全面地查清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从重或加重的情节和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论证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和罪名,提请法庭对被告人依法作出正确的判决。量刑建议应当在送达起诉书时一并提出。这样便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及时了解,法庭辩论是可以较充分准备。如果经过法庭调查,需要变更,公诉人可以变更的。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时是公诉人出庭公诉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如同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罪名一样,应对合议庭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合议庭无论是否采纳,都应在判决书中对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表述,并阐述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法庭辩论中,要对被告人的具体量刑问题控辩双方展开辩论,便于合议庭充分了解案件具体情况,也促进控辩双方对量刑问题的理性认同。判决书要注重阐明量刑理由。通过阐明理由,可以实现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理性沟通,从而取得当事人理解,减少社会公众误解,便于树立司法权威。也有利于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量刑理由的公开,可促使法官在具体裁判中保持审慎的态度,注意量刑结果的公正和个案之间的平衡。在强化裁判文书说理的同时,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接受公众监督。

(三) 制定量刑辅助系统

由于刑法涉及的罪名繁多,而且各案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传统的法官单凭几本刑事法律工具书来量刑已经不能适应形势需要,而随着科技不断进步,办公自动化已经进入审判工作中。为法官科学量刑提供了物质基础。最高人民法院从2005年开始对量刑规范化进行实质性的调研论证,同时指定江苏、山东高院共同参与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工作。在大量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确定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两个试点文件进行试点。在量刑方法方面。改革了传统量刑方法,建立了“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在现行刑罚制度比较粗放、法定刑幅度较大的情况下,努力让法官的量刑越来越公正和精细。定量分析法和定性分析法各有优缺点和适用范围,应当相互结合,互为补充。对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种,适宜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方法进行量刑对量刑情节进行量化分析,确定从轻或者从重的调节比例。刑法只对量刑情节的适用作了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量刑情节进行量化分析,确定量刑情节从轻或者从重的调节比例,确保量刑情节的正确。前面提到,不少专家和司法部门研究开发的所谓“电脑量刑系统“,虽然未能取得预期效果。但是,“电脑量刑”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辅助工具性:量刑软件的蓝本是量刑规范,电脑只具有储存、运算的逻辑功能,代替法官的部分工作,无法完全替代法官的经验,不能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2、结果唯一性:在对量刑的基本信息无异议的情况下,不同的法官,使用电脑得出的计算结果相同;3、有限使用性:量刑规范及其软件难以涵盖浩繁复杂的刑事案件,以量刑规范为蓝本的软件系统也不具备人脑的感知功能,不具备有人文特质的“经验”,对于有些案件无能为力;4、非强制性:由于量刑规范本身只是指导性规则,因此在该规范软件上运算出的结果,也只能是量刑的参考,本身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同时由于电子工具存在发生软件、硬件故障的可能,其运算结果的正误仍应由人来进行判别,法官对该结果具有最终决定权。11作为参考系统,解决量刑不均衡问题,还是有一定的帮助的。

(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量刑能力

如前所说,量刑是一项复杂的司法活动,需要法官不仅具有全面了解现行法律体系并娴熟地运用法律条文,而且要求法官具有相应的法律素养,善于发现法律条文背后的意义和效果12。善于从社会生活中发现,挖掘和提炼生生不息的规则,来消除法律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从而引导和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和社会和谐发展。法院应加强对刑事法官法官政治素质的培养,要求他们要有敏锐的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法官审判的独立意识和中立意识、平等、效率和公正意识、司法文明意识和司法廉洁意识等;同时要求每一位刑事法官都应自觉地意识到,刑事司法是人民法院职能的中流砥柱。这是因为刑事犯罪对于国家政权、人民利益以及社会的综合治理,产生最大的危害,以至世界各国的司法部门都把预防和惩治刑事犯罪作为其首要任务,这一点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刑事审判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保持刑事法官的廉洁尤为重要,因此还要加强对刑事法官的廉政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于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一律清除出法官队伍,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不手软。同时,对公正司法、刚正不阿、恪尽职守、成绩显著的刑事法官,要大力给予保护、表彰、奖励和宣传,以弘扬正气,鼓舞士气。要 着力提升刑事法官业务素质经常性开展系统的职业培训。过硬的综合职业技能是职业刑事法官履行职责的有力保障。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计划,开展系统的职业培训,如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刑事法律理解和适用能力、刑事证据判断能力等。通过这些强化训练,使得刑事法官的法学理论基础更加扎实,法律思维更加严谨,实际操作更为娴熟,从而成为一名称职的职业刑事法官。

综上所述,量刑规范化建设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点,必须从完善立法入手,规范量刑方法,建立辅助系统,加强队伍建设,就能促进司法公正。

(作者单位:芜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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