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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母婴同室,新生儿意外死亡谁之过?
所属栏目:经典案例 资源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2-05-26 12:19:08 点击次数:6013
【案情介绍】2008年6月11日上午约9时许,原告王x因足月临产到被告x医院住院分娩,当日下午3时许自然分娩一健康女婴,医护人员对女婴进行了简单处理,并给女婴进行了肌肉注射乙肝疫苗后,送入病房。谁知当夜4时许,原告王x因要给女婴哺母乳,发现女婴不动急唤当班人员,当班人员宣布其死亡。代理律师的观点:被告x医院的医务人员配备不足。其没有合法的执业医护人员同时其所谓的医疗人员没有按照医疗操作规范来进行医疗服务,是导致本案原告之女意外死亡的根本原因。(见《全国医院工作条例》(1982年1月12日 卫生部)第7、8、9条)1、被告x医院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为了证明自己给原告王x的医疗服务没有超出其诊疗项目的范围,这点原告代理人不提异意;但这一点恰恰证明了被告x医院在医疗力量的配备问题上存有过错。在本案中的医疗人员虽然有执业资格证书,但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十四条之规定,其应当按照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另外根据卫生部的规定,从事母婴保健、助产服务的医务人员,其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十四条之规定的执业医师规定的同时,要根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必须通过卫生行政主管单位对其考核合格后才能申领“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业内人士称之为‘两证上岗’)获得上述两证后的医护人员,才能从事母婴保健、助产等计划生育医疗服务。而上述条件被告x医院的医护人员不具备,由此可知,被告x医院根本不具备接诊原告王月梅的条件。因而这是x医院过错之一!2、被告x医院没有护理人员同时也没有对于新生儿进行应有的护理注意义务。被告x医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这起医疗服务中拥有合法的护理人员(事实上在该起医疗服务中也没有护理人员)。护理人员应当根据《执业护士法》规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另外,依照《母婴同室新生儿护理常规》以及对新生儿的巡查护理制度被告x医院的医务人员应当主动、积极地对新生儿进行巡视、护理,并且要将巡视、护理的情况,详细的记载在新生儿24小时观察记录单上,并且要对指导产妇的哺乳等医疗知识的传授,杜绝新生儿的意外发生。而本案中的当日值班人员根本履行自己应尽的医务!这是导致新生儿在医院内意外死.亡的过错之二。3.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对医疗体制改革政策的进一步放松来自国内外的非医疗业外资本进入医疗领域的步子迈得越来越大委托他人(业外人)公立医院改制已出现多样化的改革成果本案中涉及到的《x县x镇中心卫生院x分院托管协议书》(以下简称为协议书)是医院单纯的将医院租赁给第三被告经营?还是医院对外的融资合同?如果我们仅仅就该‘协议书’部分内容来来断章取意的理解,应当说是一份内容不清的合同,但是如果我们结合本‘协议书’中的全部内容,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来看,代理人认为是双方的协作经营更为恰当。(如p1第5行:双方本着扩充卫生院的功能和互惠互利的原则…p1第2、将所有业务人员交给一方使用…甲方主要负责人参与一方业务管理负责与政府主管部门及基层的联络和工作协调。P2第2、从业技术人员…审查…备案…p3…对于甲方职工工资待遇由乙方…固定工资职务工资由甲方负责发放…)从该”协议书”中被托管的主体来看其是一个完全没有医疗业务知识的普通的自然人同时也无任何证据证明该自然人具有管理经营医院的能力导致了医疗行为和管理行为之间的衔接障碍。同时该协作行为和方式也没有经过有关的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结果导致了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管失控。还是被告x医院过错之三。该过错中作为被告3根据法律的规定理应与被告x医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x县x中心卫生院对于其隶属x医院根据法律规定以及《x县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2005——2010)第(三)第2条之规定,x医院为一般卫生院,而一般卫生院隶属中心卫生院监管。本案中对于被告x医院的医务人员配备不足、没有合法的执业医护人员的设置,应当说x中心卫生院是明知的,其对于自己应当法定的监管不力行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三、关于赔偿范围和标准。原告夫妻二人属于长期居住在南京生活和工作的人员,其死亡女婴如果存活的话,其必然会随父母生活和居住在南京市。因而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其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来计算为11473.6×20年=229472元;丧葬费11090元;交通费酌定给付500元;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15天×2人×误工工资=1848元;原告王月梅十月怀胎,刚刚产下一个可爱的女婴,还没有来得及喜悦就陷入极度的悲痛之中,其精神的打击是无法用言语来形容的。生命是无价的,一个稚嫩的生命还没有真真切切的看看她的母亲和她的父亲就离开了这个世界,因而在本案中根据安徽省的规定,对于精神抚慰金主张8万元人民币。综上所述,被告2、3在根本不具备接诊原告王月梅的条件下,让两个没有合法的执业专业的医护人员参与接诊,接诊后对于刚出生的新生儿不按医疗操作规范、《母婴同室新生儿护理常规》来巡查、巡视,导致新生儿在医院内不明原因意外死亡。其过错明显,其应当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被告1x中心卫生院承担其监管不力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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