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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安徽省芜湖市中山路和平大厦8013室
电 话:0553-3877116
传 真:0553-3877011
联系人:夏薇(律师)
手 机:13956166596
邮 箱:wuhuxiawei@sina.com
邮 编:241000
金融证券律师业务

  金融业务的法律服务涉及国际、国内金融机构的日常管理运作,存贷款、融资、票据、债券、信托、租赁等业务领域,先后为多家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担任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在一般性信贷、双边贷款、银团贷款、有担保和无担保贷款方面形成了一系列的标准化服务模式,在金融交易的整个过程中能够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设计融资和其他专案结构,进行审慎调查,加谈判,准备相应法律文件,同时可代理处理存单、借贷、融资租赁、信用证、担保等金融纠纷,协助客户进入新兴的金融服务领域。

  业务范围:

  银行合规
  银行贷款和商业贷款
  项目融资
  飞机、船舶租赁和融资
  商业贷款与银团贷款,信用或抵押贷款
  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设立,基金的设立、发行与上市
  不良资产处置和债务重组
  进出口信贷
  资产证券化
  金融衍生品交易
  票据、信用证相关法律事务,证券的发行和增发及上市 ,股权或资产置换
  保险的合规性审查、保险诉讼、股份转让、监管咨询等。

  证券业务是夏薇律师事务所最新大力拓展的业务之一,但所属律师注重从实务中总结理论,并用于指导实际操作,注重在理论和实际操作经验方面平衡发展。夏薇主任为拓展此项业务聘请了一批包括学术机构(教授)和实务部门的一流专家作为业务顾问,协助为客户解决疑难问题。

  工作范围:

  担任发行人律师,为公司在境内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含A股、B股)并挂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已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配股、增发)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上市公司之间、上市公司与非上市企业之间的股权收购、资产置换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已被暂停上市的公司、被摘牌公司(终止上市)重新恢复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已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以及其他大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提供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含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以及养老基金的规范、改造、扩募和续期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境内企业海外上市(即在境内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如发行H股、N股、s股或者发行外国存托凭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境内企业或自然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到境外设立公司并在境外发行上市(即所谓的红筹股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代理证券民事赔偿纠纷的诉讼,以及国债回购、证券交易等与证券有关的诉讼类律师业务;
  担任证券主承销商的法律顾问,对承销商推荐发行公司并承销证券进行法律审查;
  证券公司的设立及其增资扩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及其重大变更事项,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服务。

脚注信息